摘要
技术作为现代国家竞争的关键场域使得经济间谍法律规制成为必要。国家安全机制与商业秘密保护机制之间的冲突是经济间谍法律规制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二者的冲突根源于规制目标与运作逻辑方面的重大差异。美国《经济间谍法》现行规制路径对国家安全机制与商业秘密保护机制进行错配,导致经济间谍法律规制的失灵与反竞争效果。为弥合二者间冲突,需要实现国家安全信息管控机制与商业秘密保护目标的衔接。一方面,需要通过商业秘密国家安全评估与清单管理制度、权利人的国家安全义务以及权利企业与国家安全机构之间的信息合作机制建立国家安全机制的运行条件。另一方面,应当充分尊重商业秘密保护机制的运作原理,在经济间谍罪的行为界定中排除国家安全因素的设置,而在商业秘密国家安全评估、调查防御以及审查起诉中为国家安全的"政治考量"预留充足空间。对于由外国政府主导实施的窃密行为,则可直接适用传统国家安全机制予以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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