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缺陷认定标准为不合理危险标准与法定标准的二元化标准,但该标准尚存在不合理之处,实践中的应用也并不明晰。美国历史上的产品缺陷认定标准为消费者期待标准、“风险—效益”标准与贝克二分法标准,并具体将产品缺陷分为三类。受此启发,我国可以将不合理危险标准作为兜底式标准,并将法定标准、消费者期待等要素作为划分的参考因素,充分保护消费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