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制度中关于抵押权行使期间能否由当事人约定、性质如何界定及期间过后产生的法效果如何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较大的问题,笔者从抵押权作为物权的公益利益性较强和物权法定原则否定了当事人期间约定的自由;抵押权期间既不是诉讼时效期间也不是除斥期间而是一个从属债权诉讼时效的特定期间,一旦经过,抵押权便发生类似消灭的法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