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地方金融组织跨区经营风险,地方金融组织与金融机构之间的风险传递,以及市场化退出中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衔接缺失等因素都影响到地方金融组织的风险处置效果。十八大以来,确立了金融监管和风险处置分属中央和地方的二元结构。但在二元结构下,仍须进一步明确地方金融风险处置过程中,中央监管和地方处置、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刑事程序和民事程序这三方面关系。在《金融稳定法》《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制定过程中,应当明确地方金融组织风险处置的牵头机制,完善行政处置与司法程序的衔接,并建立符合地方金融组织特征的破产财产处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