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单向诉讼结构下,行政非诉执行成为行政机关诉请行政相对人按照协议履行约定的唯一救济方式。但行政协议非诉执行司法审查过程中却存在非诉执行主体与行政协议主体不对应、执行对象与审查标的不同一、各地审查强度参差不齐和制度的控权功能与司法实效耦合度低四大问题。究其原因,主要集中于法律进程滞后于社会治理发展的客观窒碍、行政协议自愿性与非诉执行强制性的正面对撞及现有具体规则无法满足行政协议非诉执行审查需求三个方面。为此,建议围绕启动要件、审查程序和裁判规则三个审查节点,构建区别于一般非诉执行、适合于行政协议非诉执行案件的司法审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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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