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设计目的是为节约司法资源,在提起诉讼前由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进行调查,并提出检察建议,由行政机关通过自检的方式履行检察建议中相应职责。通过诉前程序的处理,可以有效实现司法资源的节约、环境公益的及时保护,以及国家机关之间权力的平衡与制约。在司法实践中,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存在行政机关是否履职标准不明、诉前检察建议可操作性不强、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缺乏强制性保障等问题,在实际的制度运行中应明确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判断标准、优化诉前检察建议规则、完善调查核实权实施机制以解决其运行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