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修《土地管理法》就集体土地征收程序作出新的制度安排,预征收协议不再拘泥于确定征补意向的单一功能,而是作为征地工作开展的主要依据在全过程发挥作用。但法律并未对预征收协议作出详尽规定,立法空白不仅有碍于基层征地工作的开展,还有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通过对预征收协议模式下的实务难点进行分析,探寻争议根源、提出完善建议,以期推动我国集体土地征收法律制度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