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化条件下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基本结构调整及其发展完善应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继续坚持并及时改进行政命令—控制制度 ;发展和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导、多种经济成分共存的社会化环境产业制度 ;形成和完善以运用各种经济手段为主要表现形式的经济激励与约束制度 ;引导和促进形成以自愿协议为代表的自愿参与实施制度 ;加强和完善以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为基础的社会监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