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因身心发育尚不健全导致其合法权益易遭受不法侵害,《刑法修正案(十一)》中设立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但本罪在具体适用方面存在潜在的扩大化趋势。基于限缩解释论对本罪的理论基础和规制边界进行限定,通过对立法背景和相关案例的分析,建议在性犯罪的基础理论——性同意理论基础上补充性剥削理论,以此揭示本罪的实质特征。需要界定特殊职责、实行行为和其他出罪事由,以此进一步完善本罪的司法适用,以实现未成年人权利自由和打击犯罪之间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