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陕交发[2019]7号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与维修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在用机动车,其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经维修且复检合格的,方可取得排气污染检验合格报告。经维修或采用排放污染控制技术等措施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现行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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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陕西省交通运输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