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立法有必要在比例原则的指导下完善刑事强制措施证明标准,以利于侦查机关打击犯罪并保障公民免受刑事强制措施的不当干预。根据比例原则的三重意涵,刑事强制措施证明标准的建构应符合目的正当性、措施必要性和结果相称性的要求。当前立法对刑事强制措施证明标准的设计基本付之阙如而亟待完善。结合不同刑事强制措施对公民人身自由权干预强度的不同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逮捕的证明标准宜设定为相当理由,拘留、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的证明标准宜设定为存在合理的怀疑,拘传的证明标准宜设定为存在单纯的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