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生态恢复性司法符合刑法轻缓化发展趋势,有利于保护环境,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当前,河南省在生态恢复性司法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创新审判与诉讼机制,创新法律责任承担形式,建立环境犯罪案件审理专家陪审员制度、专家咨询和专家参与制度,并增进各级法院与检察院、环保部门、国土资源部门等沟通协作,建立工作衔接机制。但生态恢复性司法在法律规定、适用范围、专业化水平、保障措施等方面依然存在不足。有必要进一步健全法律规定,有效指导实践;适当拓展生态恢复性司法适用范围,细化其适用标准、适用主体和适用形式;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统一损害结果认定的专业标准,提高评估验收的专业水平;并建立不同部门的工作衔接机制,采取资金保障措施,加大监督力度,以推动生态恢复性司法落到实处,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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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河南警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