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以下简称"撤三")业务中经常能够见到对于《商标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第35类服务商标的撤销申请,通过对第35类商标提供使用证据的分析和判断,笔者发现部分注册人对于该类服务商标的认知和理解有较大的误区,因此笔者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给注册人一些帮助,避免因提供证据的不足造成商标撤销的后果。

  • 单位
    国家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