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股票市场政府监管的必要性,可以利用市场失灵论、交易成本论、信息不完全论、利益冲突论、法律不完备论来解释。尽管在股票市场政府监管是不可缺少的,但是它并非万能的。政府监管的局限性主要是,政府监管存在过度倾向以及被俘获的可能。政府监管的局限性还表现在,政府监管可能带来寻租活动,监管效应具有滞后性,监管部门存在利己倾向,政府监管不能解决外在性。此外,微观主体的理性行为抵消了政府的监管意图,致使政府监管无效。为了发挥政府监管的积极作用、抑制其消极作用,政府监管应被控制在适度和必需的范围之内。把握政府监管的适度性应当遵守三项原则:将政府监管严格限制在市场失灵的领域;将政府监管限定在对市场缺陷干预能起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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