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深圳罗湖交警拒不执行《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下称《特条》)第35条之规定,损害了深圳二百万驾驶人的合法权益。鉴于我国目前尚无公益行诉法,只能通过"连接点"形成个人与案件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之诉。笔者诉罗湖交警案已历深圳罗湖法院、中院的三轮五场诉讼,第三轮诉讼一审逾期二月而仍未裁判。本文意图通过此案促进公益行诉制度的早日创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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