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城市配送服务围绕城市经济社会生活的需求而展开,包括外卖配送、快递配送、同城配送等具体种类,是保障民生供应的重要支撑。城市配送服务平台为城市配送服务的需求方、供给方和接受方提供虚拟交易场所,具有O2O平台、纵向平台和混合型平台的法律属性。在资产型配送模式下,城市配送服务平台的经营者就是配送服务的直接提供者,应当承担服务提供者的合同义务与责任,并为配送服务所导致的物品瑕疵、配送员职务行为所造成的第三人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在管理型配送模式下,扮演组织统筹角色的平台经营者在性质上属于承揽运送人,其所负有的是组织运送的合同义务,且在侵权责任的承担上以过错责任、自己责任为原则;但如果平台经营者通过行使介入权而实质上形成对配送活动的控制,则其应当承担比组织统筹者身份下更重的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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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