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类自诞生以来就一直与环境息息相关,环境为人类的发展提供了必不可少的资源和先天条件。然而,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环境问题日益凸显出来。目前,我国法律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存在诉讼范围过窄、诉讼主体不明确等缺陷。因此,有必要从建立三元制诉讼主体入手,在扩大环境公益诉讼的范围、完善激励措施等方面予以细化,从而实现人与自然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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