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作为事后救济手段的"通知—删除"规则难以有效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同时,著作权内容过滤技术的发展,为著作权网络侵权的事前防范提供了可能。因此,欧盟在《单一数字市场版权指令》中明确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内容过滤义务,为网络侵权责任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宝贵的借鉴经验。我国作为互联网产业高速发展的大国、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常发地,通过立法确立"过滤义务"的时机已成熟。在具体制度设想上,我国可以借鉴欧盟先进的立法经验,选择适宜的规制模式,明确规定"过滤义务"的适用主体,建立合理的成本分摊机制与过滤标准,并针对错误过滤建立合理救济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