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土地是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头等大事,考察各个时期的土地主张是认识近代中国各时期政权属性和立场的重要指征。对土地权利的探讨,则是研究土地问题的核心。"权"的力量伴生着"利益","权利"往往会被视为一体,因此在面对"平均地权"理论时,研究者们基本默认了地权与地利一体,讨论的空间通常建立在两个点上——国家对土地的态度和国家可行使权利的方针内涵,而没有对方针内容能否对应"平均地权"题目做出回应。事实上,"地权"和"地利"两个概念在"平均地权"理论中并不适合做一体化讨论,推行这一理论,无法通过"地利"的平均实现"地权"的平均。一"平均地利"的实质和设计缺陷孙中山在很多场合解释过"平均地权"的内涵,他却没有对这个概念本身做出定义,他对"地权"概念解释亦很少,而使用最高频率的概念性词汇是"地价"。他在《在南京同盟会会员饯别会的演说》中说:"求平均之法,有主张土地国有的。但由国家收买全国土地,恐无此等力量,最善者莫如完地价税一法……必须有第二条件,国家在地契之中,应批明国家当需地时,随时可照地契之价收买,方能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