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重新审视德国二战后的告密者案,有助于澄清法律实证主义与法律非实证主义何者对于法官的裁判推理来说是有用的。富勒和拉德布鲁赫提出的两种法律非实证主义的方案,可以被法官适用于告密者案的裁判推理。而哈特对告密者案提出的备选方案,要么对于法官是毫无意义的,要么是道德上错误的。只有法律非实证主义的规范性法理学才能被法官当作裁判推理的前提,而法律实证主义者的描述性法理学对于法官应当如何裁判这个问题来说是毫不相干的。法律实证主义者应当收回他们的全部实践主张,这意味着描述性法理学是毫无现实意义的。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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