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医疗行为”内涵的明确,对于涉医领域的刑事规制有重要意义;在我国刑法语境下,其应落脚于非法行医罪中“医疗行为”的实质解释。医学技术发展所带来的各类问题现有学说无法解决,故当引入“业务行为危险说”以明确医疗行为的判断标准。非医学需要所进行的胎儿性别鉴定、基因编辑行为,不是非法行医罪中的医疗行为,故不能用非法行医罪定罪处罚。

  • 单位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