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法保护的生态法益是一种关系性、整全性的法益。在理解生态法益时,应当着眼于生态利益与生活利益的融合,个体权益与集体权益的重构,公民利益与国家利益的统合。在法益形态的认识上,重心不能全然放在个体利益抑或集体利益角度,而应该从个体利益与集体利益的互构,建立污染环境罪认定的多元入罪根据。污染环境犯罪的治理效果与国家发展战略优化、经济生产方式调整、社会生活方式转变等结构性因素转型紧密关联。在国家与社会的加速转型期,污染环境犯罪治理面临着诸多困境,需要在转型过程中持续传导新发展战略的价值理念,健全污染环境犯罪治理的法律规范及行政监管机制,提升社会公众参与污染环境犯罪治理程度,并调动充分的市场调节资源等实现多元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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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