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顶层设计”的同时,通过局部性“试点”尝试效果,积累经验,探索改革方案,已成为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策略和进路。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187个司法改革典型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不同层级法院在试点改革中的地位与作用并不相同。相较于其他层级的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在试点改革中具有更为突出的地位。司法改革的试点可分为自发性改革试点、引导性改革试点、参与性改革试点三种类型,在这三种类型中,中级人民法院各有其特定的作用形态与方式。为更好发挥司法改革试点的作用,有必要进一步明确中级人民法院作为试点改革枢纽的突出地位,将试点基本单元主要设定于中级人民法院层级,以中级人民法院为基础选择试点法院,尤其是突出省会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试点中的引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