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准确地界定民办高校举办者的权利,可以厘清举办者与学校的关系,有利于保障其权利和规范其行为,促进民办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举办者的权利是其让渡出资财产所有权而换取的对价民事权利。办学中,举办者的应有权利未得到认可和保护以及实有权利未得到约束和监督导致他们控制学校,使享有的请求性权利嬗变为支配性权力。实现举办者权利的回归,应在分类管理的框架下,推进法律法规建设,明晰和保护其应有权利;同时强化政府的行政监管、社会中介组织的舆论监督和学校内部的权力制衡,约束和监督其实有权利,达到实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应有权利三者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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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浙江树人学院; 四川外国语大学重庆南方翻译学院; 西南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