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案参照不当的救济路径

作者:谢新竹; 赵凌峰
来源: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21, 37(01): 129-138.
DOI:10.14020/j.cnki.cn37-1430/d.2021.01.012

摘要

《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实施以后,当事人会自觉基于自身利益向受案法院提交足以支持己方主张的类案检索报告,以期裁判结果有利于己。不可避免,法院可能因为种种原因不当参照法官自己制作的类案检索报告或当事人提交的类案检索报告,甚至错误参照类案检索报告,从而造成案件裁判结果错误。鉴于此,当类案检索成为法官的一项规范性义务之后,识别法官不当参照类案的类型,并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实现对不当参照类案所致错误的救济,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从本质上讲,这不仅契合司法责任制的内在要求,更是案件当事人在类案制度下维护自身正当利益的现实需要,且具有方法论上的指导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