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法律学说的司法运用是必要且合理的,但其运用尚处于一种无规则、多风险的状态,原因在于理论界与实务界在此过程中未能进行有序、有效的对话和交流。法律学说自身发展阶段性的特征,理论界与实务界缺乏良性互动,以及法律学说融入司法的难度较大等问题的存在,会导致裁判说理的论证抽象、司法裁判公信力下降、司法权威属性降低等风险。为了有效防范这些风险,法律学说在司法实践运用中应遵守以加强司法权威性为终极目标、强化法律主体地位为根本出发点、解决实际问题为导向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