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知识产权信用治理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对知识产权失信行为予以行政惩戒则构成失信约束的核心机制。当前,有关知识产权失信行政惩戒的制度探索和实践虽已在国家和地方层面展开,但作为一种新型的信用治理工具,知识产权失信行政惩戒的规范性问题仍较为突出。为保护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引导行政惩戒在法治框架内有序实施,对知识产权失信行政惩戒的法律规范应当注意三方面的问题:首先,知识产权违法与知识产权失信并不等同,对知识产权失信行为的界定应谨防因扩张过度而不合理地挤压行为主体的“试错空间”;其次,当下对知识产权失信行政惩戒措施的设定与法治国的要求还有相当大的差距,需根据比例、关联、合法三原则在立法上及时做出调整;最后,知识产权失信行政惩戒的规范性也应通过优化程序制度设计获得体现,鉴于失信信息的认定与失信修复分别为启动和提前终止行政惩戒的两个重要环节,应当注重二者在规范失信行政惩戒活动中的程序控制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