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合同法》第47条、48条、51条,在结构上具有相似性,民法学界也普遍认为这三个条文规定的是效力待定合同的三种不同情形。其中,关于无权处分合同效力争议较大。本文认为,就合同效力而言,效力待定合同、可撤销可变更合同、无效合同与有效合同属于并列关系,既然有效合同有其一般构成要件,其他效力类型的合同也有自身的一般构成要件。因此,本文试图回归到合同效力,以不同效力类型合同构成要件为视角,推导出效力待定合同的一般构成要件,论证《合同法》第47条、48条为效力待定合同规范,兼评学界争议较大的《合同法》第5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