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教育矫治,当前《刑法》的刑事处遇措施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教育行政处遇措施性质不明和理论指引缺位,导致教育矫治措施适用对象杂糅,程序衔接不畅。专门矫治教育是一种拘束型的司法处遇,而专门教育则是一种教育型的行政处遇。在专门矫治教育和专门教育的决定和执行过程中,应当贯彻分类分级、权利保障、司法监督分工合作和动态流转等原则的理论指引。在廓清性质和遵循原则的基础上,从对象、程序、执行方面配套必要的刑行衔接机制,对象衔接需基于科学评估开展分类分级,程序衔接包括决定机制分流与救济程序前置,执行衔接依靠多元主体推进双向流转。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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