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2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其适用提出了新的要求。而2017年两高出台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解释所确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敏感层级的划分虽具有相对合理性,但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该司法解释的局限性逐渐凸显。因此,应根据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远近以及与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关联程度的高低,对司法解释中公民个人信息敏感层级的划分作出调整——增设生物识别信息、医疗健康信息和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为高度敏感个人信息;列举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和犯罪记录为一般敏感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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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