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型权利的享有者由群体拓展至群体内的个体,权利人因与诉讼标的缺乏直接利害关系而投诉无门。新型权利侵犯的法益零散轻微,在既有法律框架下启动失灵,即使程序运转,也会因程序冗长拖沓而错过权利人补偿的最佳时间窗口。不同于传统模式下权利人凭借意思自治理念,能够依靠自己的决策实现救济,新型权利的享有者无法自力行权,只得求助于公益组织或行政机关。从权利内部构建新型权利的尝试面临诸多困境,应当将关注焦点转向义务端,通过约束权利主体之外的行为,反向保护权利,形成对权利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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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