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31日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新增了行为保全制度,填补了以行为给付为保全对象的法律空白.但是,本次修改所涉及行为保全的规定均显得过于原则.其中,行为保全的审理程序缺乏明确的规定,容易造成人民法院轻易发出行为保全裁定的情况,增加了保全错误的风险,给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带来损害.通过对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保全的审理程序进行探讨,提出完善的立法建议,以期对人民法院的实务操作有一定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