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络社会的勃兴在拓展行动场域之余,也深刻变革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规范构造。现实社会的知识产权犯罪呈现以内容方为核心的单一规范构造;而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则呈现内容方与渠道方(网络平台)双核心的复合规范构造。现行以“通知—删除”规则、侵犯知识产权类罪名为支柱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在实践中效用有限:前者不当压缩平台责任;后者无视平台责任。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为追究平台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责任提供制度可能,却也面临义务范围不明确、适用范围窄等问题。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制应以平台为切入点:其一,平台责任的有无与大小应采行为标准而非身份标准;其二,应在侵害知识产权类罪名增设“平台共犯条款”;其三,引入红旗规则扩大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张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