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一般是指在婚姻生活中,婚姻关系的一方因积极帮助另一方的工作而导致其较多地承担了家庭生活中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等的法定义务,当其离婚起诉时,负担家务工作较多的一方享有要求另一方予以其适当程度的民事经济赔偿的法定权利。该制度萌芽于妇女解放运动,它的出现保护了婚姻关系中弱势一方的权益,标志着社会的发展和思想的进步。它的产生对于家务劳动的社会地位和社会价值的认可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在2001年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订时增加第四十条规定,标志着我国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迈出立法的第一步。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更进一步提升了该制度从条文落地实务的可能性。然而,每一项制度的成熟都需要经过时间和实务的不断验证、不断完善,关于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还有思考完善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