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规定训诫,将训诫解释为警告的具体表现形式缺乏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在治安管理中适用训诫,违背了"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是法外处罚、超越职权的行为,在司法上应当认定为可撤销的行政行为。从依法执法、依法行政的角度看,对于以往以及未来公安机关在治安管理中适用训诫,可以通过四个途径使其规范化:一是通过立法将训诫直接规定为行政处罚措施;二是在立法将训诫规定为法定治安处罚措施之前,清理相关解释性文件,防止将训诫扩大解释为警告的表现形式;三是行政机关对已经作出的训诫进行自我纠错;四是审判机关在行政诉讼中依法撤销违法训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