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新媒体作为新兴传播形态,因其用户规模庞大,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持,也是法治传播的核心主体之一。新媒体法治传播具有传播属性和法律属性,其主要的特征为传播主体多元化、信息体量爆炸式发展、传播方式呈现交互性、信息的价值多元以及传播内容碎片化。卢曼的“功能—结构主义”作为社会理论,可用于研究新媒体在法治领域的传播功能。新媒体法治传播功能的内容构成可分为政治功能、法律功能与社会功能。其法治传播功能发挥具有一定限制,原因是面临着规制不足、主体泛化、伦理失范的现实困境。对此,通过新媒体治理法治化、建设“价值—技术”多元依法治理制度体系、完善新媒体从业人员自律机制三条进路可以实现新媒体法治传播的功能优化。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