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大宪章》最初只是一部已有封建契约和特权的集成,后来却被看成英、美等国自由与宪政的起点。这一情况的出现,可以归因于后世对它的各种目的性诠释。在各种诠释模式之中,有两种影响最大,分别是英国法学家爱德华·柯克主导的法学取向和以史学家威廉·斯塔布斯为代表的宪政史学取向。柯克在17世纪时对《大宪章》作了全新解释,使《大宪章》成为反对斯图亚特王朝君主专制的思想武器。到了19世纪,斯塔布斯等人将《大宪章》纳入英国宪政主义传统的叙事模式之中进行诠释,为英国所取得的成就提供历史的背书。无论是柯克还是斯塔布斯的诠释模式,都是在以自己的方式回应时代需求,都体现了“古为今用”的价值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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