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司法实践已经完全赋予辨认笔录证据能力,将辨认笔录分别以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口供或书证的形式作为证据使用。虽然辨认笔录属于证据,但是,以严格证明法则为基石,结合对我国司法实践中辨认笔录证据能力问题的探讨,笔者认为我国现行辨认笔录不应具有证据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