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字技术的发展为视力障碍者利用作品提供了新的条件,但也对著作权法提出了挑战。为了落实《马拉喀什条约》规定,2018年日本修改《著作权法》,制定了《无障碍阅读法案》及《无障碍阅读法案基本规划》,以确保数字环境下视力障碍者获取无障碍阅读版本。比较《马拉喀什条约》和日本修法,我国2020年《著作权法》既未限定相关利用主体,也无法解决无障碍阅读教育资料供给不足的现实窘境,还忽视了著作权人与视力障碍者之间的利益平衡。有鉴于此,需要通过完善图书馆法等配套法律确认利用主体范围,明确对利用成果的再限制,确定商业可获得前置条款并增加无障碍阅读教育资料法定许可的规定。图1。表1。参考文献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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