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本文作者认为,立法者应对政府采购回避制度进行系统解构,然后全面建构,再加以系统规定,从而让回避制度真正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与作用。政府采购回避制度具体规定在《政府采购法》第12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9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9条是对《政府采购法》第12条规定的进一步细化,针对采购人阵营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方面所做具体规定。该条款的立法目的在于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