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介入权制度能有效弥补大陆法系代理制度中的显名原则在应对复杂交易实践时的不足。但我国现行法律在制度构造上囿于显名原则而过于保守,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该制度在保护本人利益、简化纠纷解决程序上的积极作用。因此,应合理借鉴域外法经验,适当扩宽委托人介入权的行使要件,明确委托人行使介入权将在代理权范围内发生法律效果直接归属的效力,从合同条款和个人因素两个方面确立委托人介入权的阻却事由,以此破解委托人介入权制度在司法适用中的困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