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打击报复证人罪不完全属于单靠国家意志推动就能设立的罪名,其设立还具有坚实的自然根基和社会根基。目前打击报复证人罪的司法适用并没有完全遵循这些根基延伸出的逻辑和经验,导致罪名适用出现刑罚轻重失衡、保护法益和对象出现不当扩张,有悖于罪刑法定原则。为确保个案办理时国家意志与国民欲求能够在感性认识层面形成共识,当前打击报复证人罪的司法适用可适当增强严厉程度,同时不宜扩张至诉讼范畴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