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核心证据不充分的案件,运用我国传统刑事证明制度往往会存在印证不足而难以定罪的困难。办案人员在处理这类案件时,需要超越传统刑事证明理论对司法证明要素的狭隘界定,采取以自然生活历程事实为证明对象,综合运用核心证据与补助证据,容许依据或然性法则进行最佳解释推理的综合型证明模式。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由于未成年被害人身心的特殊性,在运用该证明模式时还应当结合其主体特点展开。就证明对象而言,未成年被害人心理状态的发展是确定待证事实范围的重要线索。就证明方法而言,应当放弃倚赖核心证据进行积极建构的印证证明方法,依据最佳解释推理理论建立"确定—排除假说"的证明模型。就事实推理的依据而言,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所运用的法则既包括一般经验法则,也包括符合未成年人年龄阶段和身心特点的特殊经验法则,尤应注意将未成年人的社交弱势地位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背景知识。就证明标准而言,应重新审视"证据相互印证"和"结论唯一性"的证明要求,独立适用契合最佳解释推理的"排除合理怀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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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