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地位的目的及功能在于解决国家、集体、私人或其他市场主体是否被民法承认为民事主体的问题,即能否享有民事权利(含物权)和负担相应义务的问题。正因其只解决这关键之点,其平等性也较为彻底。发展权次之,但也属于资格的范畴,而非具体的民事权利,它所解决的问题是,某类市场主体仅可从事这样的业务,另类市场主体只能从事那样的活动,不得超越边界。市场主体取得物权的状况会呈现出差异,这与特定社会、特定国家的基本制度直接相关。法律平等保护物权的原则处于末端,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决定了市场主体的平等发展权,进而决定了法律平等保护物权的原则。没有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就难有市场主体的平等发展权,就不会有法律平等保护物权的原则。法律平等保护物权的原则又反过来保障法律地位及发展权的平等性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