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3年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改革后,因为配套制度未紧密跟上,存在一些对公司和债权人利益保护不完善的问题,如股东在认缴的出资未到期限时进行股权转让就可能带来较大潜在风险。从合同分析视角来看,股东转让未到期出资是对公司所负债务的转让,应经过作为债权人的公司同意方可,而该同意的意思表示应由公司董事代表公司作出。董事基于对公司的忠实和勤勉义务,如认为该转让会对公司利益带来不利影响时,应采取催缴股东提前完成出资的措施,如董事未履行应尽的催缴义务,应对公司债权人由此受到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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