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地方各级政府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的特点决定除通过法律配置地方行政权力外,还需要建立地方行政权配置的动态机制。省级政府的地位及管辖范围决定其是地方行政权配置的恰当主体,承担地方行政权纵向与横向配置的职能。省级政府配置地方行政权的权力来源于宪法和组织法授权,权力具有原则性和概括性。省级政府只能配置法律授予地方政府的行政权,服从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地方行政权的配置行为,不得配置被法律明确授予的权力,并尊重市、县政府对行政权的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