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退休后继续从事建筑行业工作是建筑业超龄农民工自我养老安排的重要手段。这种“以工养老”模式形成于当前的城镇化背景,对于超龄农民工来说,继续打工可以进一步积累经济资源、巩固家庭地位、实现生命价值。但是,各地相继出台的超龄农民工清退政策冲击了这种养老模式,使得他们的劳动保障不足,被迫自我劳动剥削或提前返乡。相关部门应当在重视建筑工地安全的同时保障超龄农民工的相关权益,健全相关政策,对超龄农民工群体进行精准分类,让他们在城乡之间可进可退,即“进有出路、转有能力、退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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