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纪欧美学界的原始法学思潮,对法律人类学学科的诞生有着直接影响。麦克伦南、摩尔根、梅因、巴霍芬等就原始法本质与内容展开了激烈争论,形成了“符号说”与“规范说”两种学说。萨维尼与梅因对法律的单线演进过程予以了描述,初步揭示了法律的进化逻辑。在对原始法的本质、内容及进化逻辑的探究中,相继涌现出了过程分析、文本分析与比较分析等研究方法。系统研究19世纪欧美学界原始法学思潮与法律人类学学科之间的历史关联,对我们思考当下中国法律人类学“向何处去”问题具有重要启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