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监察体制改革之后,检察建议制度仍需发展完善。虽然具有诉讼与非诉讼两个方面的综合性能,且其适用范围较为广泛、手段较为灵活,具有直接有效性,但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适用方式和适用标准等方面仍存在着制度短板。检察建议令状化从现代法治价值、权力监督和司法职权优化配置那里获得了正当性支撑。检察建议令状化可从"特定性之下的格式统一化"和"确定事由"这两条进路来展开。最终,"检察建议令状化"应被称为"检察监督令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