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采用文献资料法等,分析体育社会组织监管主体的定位和作用,探索不同主体在监管中的协同合作。主要结论:政府是主导性监管主体,社会是基础性监管主体,体育社会组织是自律性监管主体,当前体育社会组织监管主体面临监管效果整体性不强、监管领域差异性不大、监管过程互补性不足等问题。推动体育社会组织监管主体协同合作的措施:明确政府、社会和体育社会组织监管的关系边界,健全体育社会组织监管的法律体系,保持监管主体的各要素协调,发挥监管主体的多元功能,注意借鉴国外有关经验和做法。